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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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凸显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使教师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育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惩锶,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I、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教育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教育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教育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目前,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体罚行为,但珐律没有禁止教育惩戒行为,教育惩戒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障。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干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干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我国现行《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运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一法律规定界定了学校与学生的特别身份关系,赋予学校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的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赋予了教师履行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合法权力,教育学专家谭晓玉教授将教师教育惩戒权概括如下:“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它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2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惩戒权 ;惩罚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1]因教师惩罚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受损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体罚,到底何为教师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惩戒权?是目前需要研究的紧迫问题,也是本文力图想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恶性体罚事件,使公众出现了“惩罚”“惩戒”不分的局面。那么这两者间有何本质性的区别呢?

体罚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惩:处罚;戒:防备,警惕,就是说通过处罚来警戒。根据《_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等内容。惩戒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二是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2]

本人认为惩戒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达到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掉错误并不再犯错误的目的。而教师惩戒权即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可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前

1.应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且其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影响了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实施惩戒。

2.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因为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所以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必须考虑其实有意还是无意。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中

1.教师要向学生明示必要惩戒的理由且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其危害,知道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弥补过失,从而甘愿接受教师的惩戒教育,需要谨记的是教师不能情绪性或恶意性的直接行使惩戒权。

2.应秉承客观,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身为教师首先自己是有完善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高素质人才,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成绩或家庭背景等,不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其造成心理创伤。

(三)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后。教师应当努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学生的后续发展,给予及时的指导关怀。不能因为学生受到过惩戒就人为的歧视对待,个别学生实施惩戒后,教师不得对外公开;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也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这样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中小学老师所面对的是一群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这时学生的独立思考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承受能力弱,世界观、人生观容易发生扭曲,这就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大的责任,需要其树立自己的形象,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但是仅靠教师的力量去维持惩戒的环境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惩戒氛围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规范惩戒权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取的救济途径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使惩戒环境有效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地位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落实《纲要》指出的,中小学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才能使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得到重视、提升。

(三)在中小学师生间设专门的中介。中小学生的叛逆厌学心理,以及教师的期望效应,使两者很容易起正面直接的冲突,造成紧张的局面。这需要我们专门的中介教师来约束学生,从而避免教师与学生的正面冲突。比如在英国,设有惩戒室,学生犯错误,教师就请你到惩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方法也值得我们效仿。

(四)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中来。在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关键场所,对其成长的影响也是最大。所以家长如果能适时和教师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并与教师达成培养学生的共识,参与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惩戒中。这对惩戒环境的有效维持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3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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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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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教育;适度惩戒

如今,“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已经成了教育届的主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已成为学校、家长、社会的共识。“惩戒”二字成了教育中不能触及的“高压线”,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一惩戒就违背了教育规律。加之变相体罚的概念模糊,范围广,致使教师在工作中不知所措,甚至连批评也不敢用。我认为,教育也需要适时适度的惩戒。适度的惩戒,不但不会伤害学生,而且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下面,我就从惩戒的必要性、惩戒教育的作用、进行有效惩戒的原则三方面谈谈自己的思考。

1.适度惩戒在教育中的必要性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在美国的学校,惩罚被看做非常严肃的事,学校为了惩罚学生付出很多成本,要有人不折不扣地执行惩罚,丝毫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惩罚又是明确的,学生在入学时,学校会将相关规则告诉给每个学生和家长。纵观古今中外,惩戒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一直都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度惩戒,是现实社会对教育及人才培养的要求。

惩戒作为一种人类现象,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工作中,不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会受到惩罚;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会受到惩罚;生活中,不遵守交通规则要受到惩罚;危害他人生命会受到惩罚;非法掠取他人财物要受到惩罚……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大到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小到单位、集体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就是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应遵循社会的基本规则,存在适度的惩戒。况且,学校教育中有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戒教育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功能,学校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包括惩戒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学生最终要走向社会,在成长中学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违规、违纪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这与现实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学校不仅不能远离惩戒,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内容之一,适时、适度、有效地加以利用。

适时适度惩戒,是学校教育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

如今,家长、老师管不了的孩子越来越多,上课不听讲,故意捣乱,在课堂上打架,公开顶撞老师的现象日益增加。特别是初中,在校门口打架的现象屡见不鲜,坐在教室里认真读书的孩子仅仅占五分之一左右,甚至更少。虽然《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有一些要求,但是没有违规后的惩戒措施。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提要求,而没有惩罚的具体措施,那会有多少人去自觉遵守呢?

为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展开,确保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必须使用惩戒。20世纪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我非常赞同多用正面引导,多使用鼓励表扬,但在多次正面引导、说服教育无果,并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必要时辅以适当的惩戒措施,不但可以捍卫学校规章制度的威严,而且可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了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

适度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培养责任心的需要。

马卡连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是找不到自己的影子的,更经受不了任何挫折。现在的学生长期受到的是赏识、鼓励、表扬的教育,大多数学生变得只能听顺耳的表扬话,正面的鼓励话,而一旦听到批评,或者遇到挫折就会引发逃避、逆反等一系列消极行为,稍遇不顺心便闹得家庭、学校天翻地覆,甚至做出一些不可理喻的举动。如在遭受高考落榜、家庭突变等方面的挫折后而不能自拔,离家出走甚至精神失常、跳楼、卧轨的事例也常有耳闻。

美国总统里根在少年时因为不小心打碎邻居的玻璃,被迫打工还玻璃钱,时间长达半年。后来他在回忆时深有感触地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承担过失,使我懂得了什么叫责任。

适度惩戒,可以培养孩子的责任心和耐挫力,可磨炼孩子脆弱的心理。对犯错误的孩子处以惩戒,能够培养他们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品质,而这正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适度惩戒可以让孩子学会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以便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

2.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

惩戒可以使学生懂规矩、明是非。

要想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可以通过说教、示范等方式。但是当出现屡教不改,故意违反规定的现象出现时,惩戒也是达到行为目的的途径,可以让学生更加主动地了解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比如最近几年学校出现几个爱打架的孩子,班主任、任课老师,想尽各种办法说服教育,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把孩子请到校长办公室谈话等等,但是效果不佳,打同学的事件依然发生。后来,我从别的同学那里了解到,打人的孩子说:老师不敢拿我怎样,顶多说我几句,怕什么!可悲啊,这部分孩子连打架是对是错的是非观念都没有。所以,学校应该旗帜鲜明地告诉学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惩戒有教育和警戒作用。

惩戒可以起到一般教育方法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比如,当你告诫孩子火不可随便触摸时,他或许不信、或许因抵挡不住跳动火苗的诱惑而偷偷地去触摸,结果带来的必然是灼烧之痛。这种痛会使孩子刻骨铭心,使他不会再随意触摸火。这就是惩戒产生的教育效果。通过惩罚违规者,还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警戒作用。

惩戒有助于维护集体的纪律。

惩戒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也是维护集体纪律的有效工具。惩戒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到小学高年级时候学生在课上捣乱,有的班级甚至出现无法上课,多次请校长出面解决,可因为没有得力的惩罚措施,批评教育后两三天又恢复原样。

3.进行有效惩罚的原则

对事不对人

惩戒是否定学生的不良行为,而不是否定学生本人。要把惩戒限制在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就事论事,如不准逃学、不准讲脏话、不准打人,不准拿别人的东西等。避免“我讨厌你”、“你把我的脸都丢尽了”等伤害性语言,也不能让学生感到老师内心对他的冷淡、轻蔑的态度。

惩戒一定要及时

俗话说:“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就是要求我们要防微杜渐,悬崖勒马,坚决把坏思想、坏习惯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对于一个该处罚的人如果不及时处罚,就会在助长其恶行的同时压制了大多数人的善望,使得正气得不到弘扬,就会影响到整个班级的班风。如果惩戒不及时,等到小错酿成大错,造成危害后再来 “算总帐”,这样容易使学生产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不利于学生从思想上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因为女儿爱睡懒觉,早上故意不叫她起床,让她尝尝不按时起床造成的后果,结果女儿及时改掉了贪睡的毛病。正是她及时采取惩戒措施,才让女儿改掉睡懒觉的毛病。

所以,在实际教学中,一旦发现学生犯了错误,我们应该立即做出反应,及时进行惩戒。

惩戒要依法办事

惩戒必须以校纪校规为依据,必须与班规相符合,而班规要求全班同学民主讨论确定,这样的“惩戒”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而是来自全体学生和教师的集体意愿。这样做,犯错误的同学容易接受,不会认为是老师对他过不去,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

使用惩戒时要明确目的

要知道惩戒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戒,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

惩戒要以真爱为基础

惩戒要以真爱为前提,真心帮助孩子改正不良行为习惯,目的是“治病救人”,所以不能出现指责、打击,不是泄愤,更不是苛求,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不讽刺、挖苦。要求每位教师以爱为中心,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适度的惩戒不仅要给学生指出不足,还要给学生希望,所以惩戒中要多一些这样的勉励和期望:“老师相信,你一定能战胜这个困难?”“人犯错是在所难免的,相信你能改正,老师期待你的最佳表现。”……

比如学生无意损坏了公物,只需他修补好就可以了;学生在校园里乱扔垃圾、纸屑,罚他放学后去校园里捡拾垃圾就行……

惩戒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单纯地进行正面教育和单纯地进行惩戒教育都是错误的,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惩戒一定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明白错误的根源,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努力的方向。这样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认同教师的惩戒手段,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我一直坚持看CCTV2家庭教育的一档节目“超级保姆”,这位专家专门给各种家庭解决教育孩子中的难题,亲自上门辅导,使一个个问题孩子、问题家庭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其中对于问题孩子的教育,有一个共性的地方,那就是惩罚与说服教育结合。有一个案例中的一个片段是这样的:英国一个普通家庭的四个小孩,调皮到了父母无法管教的地步,其中一个4岁的小男孩,在父母辛辛苦苦打扫好的地板上故意洒水。教育专家首先告诉这个孩子说,你把水洒在地上会摔到别人的,然后要求这名男孩用毛巾把水擦干,并且告诉小孩“你犯了错误,要受到惩罚”。接着教育专家要求孩子坐到一个小凳子上坐5分钟,不准随意下来。孩子坐到小凳上之前,教育专家要求孩子说说为什么会受到惩罚。5分钟过去了,这位专家并没有马上让孩子下来,再次要求孩子说说为什么会受到惩罚,并且告诉孩子把水撒到地板上是错误的,以后不能再犯了。最后给孩子一个拥抱说:“好孩子,相信你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这个案例中,在惩罚之前、之后都明确告诉孩子哪种做法是错误的,不能去做,达到了惩罚的目的。

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能育人也能毁人,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用好,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用不好,则事与愿违。所以,我们要呼唤“高明的惩戒”。在使用惩戒手段时,既要注意方法,更要讲究艺术。

总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坚持 “以爱为核心” ,从关爱学生的角度出发,把爱与惩戒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用爱心、耐心、宽容之心教育学生,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育人目标。

参考文献

[1] 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

[2] 黄全愈《素质教育在美国》

[3] 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

[4] 《中国教育报》2002年12月28日第三版

[5] 《教育评论》2006年第三期:论教育惩罚手段的合理运用

[6] 《现代教育论丛》2010年第三期:教育惩罚的正当性及其实践要求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5篇

关键词: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缺失

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式,伴随教育活动的出现而产生。惩戒教育是一种“否定式”教育方式,对学生不良思想和不合规行为进行否定,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不当,通过一定的处罚将此内化为学生内心的自我认识和行为的自我约束,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以达到育人育德的教育目的。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惩戒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义务。惩是处罚,戒是目的。”从马卡连柯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惩戒教育的两层含义,由惩至戒的过程清晰明确,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惩戒教育。

一、当前中小学阶段实施惩戒教育的必要性

1.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有过度强调赏识教育的倾向。可是如果没有惩戒教育,一味地以赏识教育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抗挫折能力也会有所降低,未来难以承担社会责任。教育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智育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赏识教育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出于对中小学学生的未来身心健康发展考虑,结合当前的社会、家庭环境和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特点,教育者应当在社会责任和义务方面积极引导孩子去适应,必要时刻敢于担当,让他们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2.有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任何教育都是有所为的,有明确的目的性,教育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惩戒教育。我国中小学阶段的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对于基础教育来说,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教会学生做人的道理,这是中小学阶段教育的根本目的。实现这一目的正是教师所肩负的神圣使命。社会赋予教师多种角色,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帮助和引导学生健全思想,促进身心的全面发展,逐渐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这一切的一切不能仅仅靠赏识教育,惩戒教育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构建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实施惩戒教育的前提就是对学生的尊重。惩戒教育是有爱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可以构建教师和学生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教师在教育过程当中不应高高在上,与学生保持距离感,营造一种所谓的“师道尊严”,当然也不应该过分追求平等和友谊,而失去教师的主导地位,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教育的片面理解。通过合理的惩戒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在中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城区中小学生心理与行为所表现出的一些特点,对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进行研究则更具代表性。通过观察和了解,目前城区中小学在惩戒教育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教师对惩戒教育的“两个极端”行为表现。由于城区中小学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包括学生自我认识多元化,学生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很多中小学教师为了避免“麻烦”,面对学生不合规范的思想和行为采用不作为方式。这种不作为是现阶段城区中小学教师面对惩戒教育的多数选择。他们会认为实施惩戒教育,效果好了不一定会获得多大好处,如果效果不好反而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还不如不开展,这也是我国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的一种“极端表现”。与此同时,也有少数教师过度使用惩戒教育,不但没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相对不作为的另一种“极端表现”。

2.尚未形成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惩戒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方式,由于惩戒教育的特殊性,其更需要一套完善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因为没有关于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很多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时,往往就会根据自己的心情以及各人喜好对学生进行惩戒,这就违背了惩戒教育的初衷。教师实行惩戒教育时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惩戒教育要遵循教育的科学性。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就像校园行为规范一样,约束着每一位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行为。尤其在城区中小学,如果没有运行和监管机制对惩戒教育进行约束,很可能引起关于惩戒教育的争论,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给教师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惩戒教育的开展。

3.家庭、社会仍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存在误区。惩戒教育的“度”不好把握。教育作为社会极大关注的行业,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城区相对农村而言,有发达的传播媒介。城区中小学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很容易受到家长、媒体的极大关注,教师就会受到太多的谴责,失误行为就有可能被指责成侵犯学生的人身行为。这样就会对惩戒教育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惩戒教育的开展。惩戒教育和赏识教育一样,都是一种教育方式,都是学校、教师对学生爱的表现。社会需要理解和宽容,给惩戒教育一些空间,宽容地对待教师在惩戒教育中出现的“失误”。区别对待教师在惩戒教育过程中的“失误”和体罚等行为,不能因“失误”而否定惩戒教育。当然,学校和教师也应很好地把握惩戒教育的内涵,合理地使用惩戒教育方式。

三、城区中小学合理实施惩戒教育的对策

惩戒教育是一种教育方式。对于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表现出来的诸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和做法,以保证城区中小学惩戒教育能够合理运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1.树立科学的惩戒教育观。转变教师管理理念,实行人本主义管理,正确认识惩戒教育的内涵。惩戒教育一定要顾及学生的承受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惩戒教育的前提是尊重学生,是教师对学生的爱心使然。学校和教师要推崇“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管理理念,真正打破师生关系上的僵局,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惩戒教育是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的职责,学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惩戒教育的开展。教师要积极承担责任,要敢于对学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完善相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教师在惩戒教育过程中,最担心的还是缺乏立法保障。过于简单和笼统的法律条文,因操作性不强,涉及不够详细,不能保障惩戒教育的依法进行。关于惩戒教育,需要一部涉及师德和教师行为的法律保障。重视教育立法,填补立法空白,让惩戒教育在阳光下运行。对中小学惩戒教育的法律规定,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保护,老师有了做事的准绳,在实行惩戒教育时有法可依,而学生则会有所畏惧,更有利于他们人格品质的塑造。同时,有了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约束,中小学教师也不敢逾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这也是对学生的充分保护。

3.建立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建立惩戒教育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构建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只有完善的运行和监管机制,才能保障惩戒教育的正常运行。教育是爱的艺术,教师在实行惩戒教育时,首先要有满腔热忱的爱,这种爱要让学生能够充分察觉到。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学生可能不情愿,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这就要求教与惩并用。在惩戒教育实施的过程中,应尊重教育规律,倡导因材施教,分析不同孩子的情况,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惩戒教育方式。

4.提高社会对惩戒教育的认知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公正公平的社会氛围。媒体要加大对惩戒教育的宣传力度,关注惩戒教育的发展,而不是为了博得关注而哗众取宠。对于关于惩戒教育的积极事件要予以报道,形成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提高全社会对惩戒教育的正确认识。对一些教师有悖惩戒教育的事件,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要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给予社会正确的引导。

惩戒教育是教育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部分,没有惩戒教育的教育不能算完整的教育。我们培养的学生都有各自鲜明的特点,教育在针对不同的人群呈现不同的方式。惩戒教育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需要社会的宽容对待,需要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支持。惩戒教育更需要教师的尽心付出,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苏)马卡连柯,邓步银译.马卡连柯全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61.

[2]吴开华.教育惩戒合法化:原则、要求及其保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5).

[3]郭建耀.当前学校惩戒教育及其完善策略[J].教学与管理,2008,(10).

[4]吴学忠.谈教育管理中的惩戒教育[J].教育探索,2009,(4).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6篇

惩戒,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个体行为与人类判定的应当行为是相联系的,根据社会公认的法则,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相适应的行为,就会得到社会的奖励。而当个体做出了与集体不相适应的行为时,也应该得到某种相应的回报,这种回报就是引起个体的痛感,这就是对于个体的惩戒。违反规则就必须接受惩戒,惩戒不但有教育行为不当的个体作用,同样也是对社会他者的行为准则教育。惩戒对人类行为准则的形成和确立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感知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惩戒的分歧

人们追求教育理想化,受西方“心理分析”理论的影响,认为教育中的惩戒是压抑个性发展的,这种受压抑的个性在进入社会化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表现为病态。但是,在我国教育中,仍然是对各种国外理论和中国传统教育思想进行“郢书燕说”,使我国教育失去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追求的教育价值方向,为何在实践中却是“举步维艰”或者“南辕北辙”?

关于教育理想与教育现实之间的冲突,是大众判定我国教育惩戒范围分歧的根源。理想的教育就如乌托邦和人类对种种美好社会的追求一样,这样的理想观念,深刻地植入对于孩子们的教育理念中,认为孩子的世界就是美丽的童话,我们成人就是要保卫孩子们美丽的肥皂泡永不破灭。即使孩子有与人类文明社会要求相冲突的行为,也要以文明来加以感召。我国的教育法律中亦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尊崇17世纪以来西方对民主、自由、平等的追求。

三、教师惩戒权的法律缺失

法律赋予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惩戒范围只在行政处罚,但不包括开除学生。那么,教师能行使的惩戒方式就极其有限,导致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无章可循、冲突不断。因此,教师并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传授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教师同样是学生的管理者。而惩戒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普遍被认可的管理方式,教师在组织课堂和保证学校基本秩序的过程中必然会采用一系列的管理方法,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确立是没有的,现有教育的法律立足点在于教育与保护学生,而管理学生,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活动的法定条文是欠缺的。比如,“杨不管”案就充分说明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尴尬地位。教师提醒了学生,但并没有使学生的行为停止,导致学生互殴致死。“杨不管”的教师心态,也是长期管理的法律规范不足的反映。教师平时就依靠爱护、关心的方式不能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所以不想管,教师的责任心下降,造成教育管理的低效率。

据了解,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教师认为自己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弱势群体,这便造成一些教师面对学生行为不当的消极处理或回避应对,从而导致教育教学效果低下。因此,对学生的惩戒是必须的,并且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防止出现教师惩戒失当,提高教育教学效果,促进教育活动和谐发展。

四、教师惩戒的合法范围划定

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的教育法规,所提倡的是温馨和谐的教育,但当温暖的理想融入现实,脱离现实的法律规范,会由体现人道精神的本意走向非人道的反面。目前,我国的教育法规更多的体现人文情怀,强调关心、关爱的教育指导方针,这本无可厚非。但落实到现实的教育活动之中,则缺少了对于教育活动中普遍存在惩戒诉求的考虑。既然惩戒是必须的,那就必须划定惩戒的范围,可行与禁止的,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已经规定了不可行的教育惩戒:《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及《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大致有这样三个特征:

1.都以不给学生造成伤害为下限

无论是身体的还精神上的都要加以保护,以使学生健全的人格得到自由的发展,这样的本意是理想主义的。在伤害与学生的发展之间的关联度要加以更多的考虑,伤害是个体的主观判定,不同的个体可以对于同样的伤害行为感受不同,有的学生认为教师过激的言语是种伤害,而有的学生则可能认为过激言语是种关爱与激励。所以,关于伤害的具体标准,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2.教育法规对于惩戒范围的划定模糊

对于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学生、人格侮辱等都没有相对可行的标准。比如,同样是惩罚学生到操场上跑步,跑一圈跟跑一百圈是不一样的,感冒的去跑和健康的学生去跑是不一样的。这些都在法律中没有得到相对明确的规定。

3.目前我国教育法规所划定惩戒范围,只规定禁止的惩戒,可行的惩戒则是欠缺的

教师可以拥有那些惩戒法律许可,则在教育法律规范中没有确定。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世界范围内是被广泛认可的,包括体罚在一些国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韩国、日本、新加坡有着单独的教育惩戒法律规定。而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也日益成为教育研究的重点。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从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规范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使教育活动更加和谐全面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永久.教育制度的生存与变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7篇

关键词:惩戒权;体罚;权利;权力

一、惩戒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惩戒的概念。惩戒,《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在教育领域,一般都采用劳凯声的观点即“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和手段。”若从法律角度阐述,所谓惩戒就是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和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所谓的特别身份关系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决定对另一方实施惩罚。

(二)惩戒与体罚的区别。由于惩戒与体罚从字义或内容上看似有所交叉,导致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教师合理的惩戒行为横加指责,而教师也因此不敢对学生实施正常的管理和教育,从而造成学校教育秩序难以保证和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缺乏的法律依据,教育目的难以达成。

笔者认为,惩戒和体罚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惩戒是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体罚则是一种错误的野蛮的,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

二、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学生的人身权或受教育权的侵犯。再加上现在舆论和媒体的过份渲染,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律依据的惩戒权在行使中举步维艰,甚至还出现了教师实施合理惩戒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了正常的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就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了公共教育目标的实现。而惩戒权正是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可靠保障,只有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才是学生顺利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前提,而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就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对破坏行为进行防范与纠正。

三、学校惩戒权的性质

在法理学上,权力和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行使主体不同,权利行使的主体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的行使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法律要求不同,权利允许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且行使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行使的方式不同,权利的运行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主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得对相对一方行使强制力,而只能请求国家强制力保护,而权力的运行自始自终于强制力相伴,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最后,社会功能及法律逻辑不同,权利主要在于维护私利益,而权力维护的主要是一种公利益,即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权利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其逻辑为一般允许型,权利主体可以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而权力是必须依法履行,其逻辑为“一般禁止型”,其主体不允许对权力作扩张解释,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行为,否则为越权或滥用。

笔者认为,惩戒权是学校、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是立法赋予学校及教师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的特征。

第一,从惩戒权的主体来看,按通说,惩戒权的主体是学校及教师,如前所述,权利的行使一般为平等主体,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学校与学生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则其行为不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将不利于惩戒权的落实;反之,若惩戒权成了“权力”,由于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运行,权力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权,所以,惩戒权若要有权威性,学校惩戒权要真正落实就必须确立学校与失范行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从惩戒权的实施及其法律要求来说,如前所说,权利是允许放弃和转让的,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要承担责任,而权力则必须依法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构成渎职或违法,所以,若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学校可以放弃此种“权利”,这样就为学校或教师怠于行使提供了法理依据;反之,如果惩戒权是“权力”,则意味着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的惩戒变成了一种职权,必须行使且依法行使,否则就会因渎职或滥用权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从惩戒权的行使目的或社会功能来说,由于权利的行使往往是为了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若惩戒权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落入“谋私利”之嫌,不利于我们正确看待行使惩戒的目的,即在于戒除学生失范行为,为了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从法律逻辑来说,如果惩戒权是一种权利,则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惩戒行为,学校都可以行使。而如果是“权力”的话,则不允许行使法律未作规定之权力。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明确的关于学校惩戒权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往往会被无度使用而缺乏依据,而“权力”说则要求国家必须加紧对惩戒权的立法,对惩戒权加以法律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戒权应该界定为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延伸,这样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惩戒权的概念,也为惩戒权的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学校正确行使惩戒权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王辉.学校惩戒权的思考[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2):16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8篇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这可以说是教师们最希望看到的一部法规。长期以来,教师们最头疼的就是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一旦和孩子的家长产生理解上的矛盾,那么就很可能让教师处于弱势的地位。

这部《规则》详细的规定了能够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况,同时又对教师严厉禁止的行为,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规则》既充分保证了教师的权利,也充分保证了学生不受到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个人觉得在这里面对于罚站的时间的`规定,体现了一种人性化和严谨性。既可以对孩子起到惩罚的作用,又可以防止因为过度罚站,引发孩子健康上面的风险。有了具体的时间规定以后,如果教师按照时间规定对孩子进行惩罚,孩子出现了晕倒或者是健康上面的状况。在责任划分上面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避免校闹。

可以让教师,真正做到,慎用惩戒,敢用惩戒,擅用惩戒。

同时,家长也不用担心,教师惩戒孩子的时候会用体罚的方式,因为相关的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教师不能采用的惩戒方式:

1、严禁击打、扎针。这意味着戒尺,教鞭等,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惩戒教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严禁过度罚站、机械抄写。这保护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同时又呼应了教育部之前关于禁止机械性重复作业的相关规定。

3、严禁辱骂。教书育人,如果对学生采取人格上的辱骂,那么这样的教师妄为人师。这是对教师个人道德上面的规范。

4、严禁连坐。因少数人而惩罚全班这种心理上的压制性惩罚,损害公平性,也伤害同学团结,被禁止。

5、严禁因为成绩惩戒学生。进一步贯彻鼓励教育为主的教育方法,呼应减负政策。

6、选择性惩戒。维护了教育公平。

7、指派他人惩戒。避免教师借刀杀人式的惩戒行为,避免实施惩戒的学生心理畸形发展。

8、其他一切损害孩子身心的方式。为整个法规留了一个可控空间。

本人为这部《规则》的颁布送上一个赞,它详细规定了教师的行为,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既贯彻了减负的政策,也维护了孩子们身心健康的发展。条文中的一些细节,体现了规则设计者的智慧。也为现在比较紧张的家校关系,起到了调停的作用。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这部规则,在矛盾发生的时候,做出更科学的判断,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9篇

教育惩戒是指在教育中强调在个体行为不当时,采用适当的惩戒方式来引导个体行为偏差得到纠正,同时让个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法合理、手段适当,不能过度惩戒,更不能使用体罚等方式,以免伤害学生身心。

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防止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能够促进学生道德素质的提高,学生自身的进一步成长和发展。在惩戒之前,教师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了解个体的思想和行为情况,再采取多种适当的方法引导学生对自己的责任心和纪律性进行思考和反省。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教师应该对不良行为的状况进行明确的记录和描述,对于行为不当的学生要进行适当的监督和引导。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惩戒机制和规章制度,让学生和家长对规章制度有所了解,对不当行为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知。

其次,惩戒的方式应该适当,不能过度打击学生的自尊心和尊严,同时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如果学生犯了轻微的错误,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进行惩戒,如果犯了严重的错误,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惩戒,但教师需要尽可能的避免暴力,更不能助长恶性竞争和打斗现象的发生。

最后,教育惩戒的过程需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让他们体会到错误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处理,促进和谐的学校环境的发展。

总而言之,教育惩戒是学校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必须要重视并且正确实施。只有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加强师生关系的沟通和信任,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并愿意改正,才能最大可能地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从而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和学生的个人成长提供更加有益的帮助。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10篇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养成更好的'行为习惯。教育惩戒权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培养学生更加健康的人格,但利用得不好,也会给孩子带来创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教师、家长也需要共同努力,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执行教育惩戒程序。期待,“教育惩戒”可以为教学工作带来新气象。希望每一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品质,成为一个堂堂正正、顶天立地的人,希望这把戒尺能使孩子有一颗敬畏之心,敬畏家长、敬畏老师、敬畏知识,与家长携手,人人出彩、个个发光!

教育惩戒规则征文范文 第11篇

在此背景下,“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是废是存”等类似争论此起彼伏。由于“教师―惩戒―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可简单地运用因果联系来推演,其关系网络内部存在多个“岔路口”(如图一示),所以理清它们的关系脉络并非易事,一系列争论也难有定论。如图一:

说明:

图中的A、B两处均存在争论,并且类似争论焦点的背后,各有一批支持者,而且均拥有大量的论据,故图中“理由”部分笔者不再赘述。

《教育法》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教师具有合理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学生的权利。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其成人、成才需要约束,教师的惩戒权有必要存在,由此推理至C处产生2个问题(如图一所示):(1)教师惩戒权存在的理由;(2)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笔者仅通过本文探究:促进教学效果最大化的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

《中国教师》(2006年第9期)曾有文章指出:“无批评的教育是伪教育”。笔者赞成这一观点。“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师生“平等”也是如此。惩戒(注:本文单独出现的“惩戒”均特指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下同)伴随“教育”的产生而出现,现实教学过程中,教师合理利用“惩戒”这一教育的方式,可以为学生(包括全体学生)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有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不管何时,只要教育存在,惩戒就应该存在。我们必须正视“惩戒”,并努力探索“扬其长、避其短”的有效行使模式。

创新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

长期以来,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权利享有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相统一,即统一于教师。按理说,教师既然享有对学生的惩戒权那么当然就可以直接对学生执行惩戒,由此,惩戒过程往往也仅在一位教师和惩戒对象(学生)之间完成。这种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具有:非公开、小型化、“私了”等特点,往往导致使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扭曲,从而产生种种不良后果。

现实中,只有当教师对学生行使惩戒权过激,并造成较大影响的时候,才会有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对于更多的惩戒权行使偏颇但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往往将错就错,而这对每一个受惩戒的具体学生来说,可能造成了长远的负面影响。这些也是围绕教师惩戒权产生种种争论的主要原因。

由此,笔者认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模式应该引入公平、公正、半公开的分权、监督机制,克服其行使过程的“私了” 性。笔者初步探索出以下模式(如图二示):

说明:

①“”两处“教师”指同一教师,即:指出惩戒对象(学生)的教师;

②“学生惩戒委员会”由不同单位人员组成,人数没有严格限制,3~5人为宜;

③“相应班级班主任教师”指:惩戒对象(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

④“家长会”主要在较发达地区可以尝试建立,不具备成立家长会条件地区的学校可以选择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参与学生惩戒委员会(如:在农村地区小学可以考虑让村委会妇女主任参与);

⑤学生惩戒委员会应该有从事心理学或教育学教育工作的教师,并且“”处教师不在此列。

该模式实现了教师惩戒权拥有者和执行者的分离。教师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也是行使者之一,但在整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是:提交惩戒申请,说明惩戒原因,初步制定惩戒方案。直接行使权归学生惩戒委员会。这就使得惩戒过程实现了半公开化,半透明化。

惩戒过程的“半公开,半透明”原则十分重要,首先,虽然有校规校纪等惩戒依据,但学生实际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惩戒方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必须突出“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在“公开化”、“透明化”前突出“半”字,是因为有些时候,有些问题涉及学生的隐私,处理时必须遵循保护学生的原则,问题只能在学生惩戒委员会内部公开。

通过图二,很容易看出该模式要比具有小型化、非公开、“私了”等特点的教师惩戒权行使模式复杂。的确,该模式的程序更加规范、结构更加严谨、要求更加严格,执行起来可能不如“一次性”惩戒“时效”高。但我们要明确一点:对学生的惩戒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时效”标准来衡量。学生惩戒委员会在执行该模式过程中,可以考察学生的改过情况,并将其作为处理的依据,引入这一“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学生尽快改过,这对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将更为有利。

当然,对于日常教学中的一些小问题,教师可以自行处理,但教师必须把握好尺度,惩戒过程必须无条件接受学生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如果学生不服教师的惩戒处理,可以向学生惩戒委员会提出“由惩戒委员会重新处理”的申请。但对于较大的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交由学生惩戒委员会处理。

这样,教师“滥用权”,学生“滥维权”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